执行机构
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,对大会负责。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、热心律师事业和律师协会工作,综合素质高,业绩突出、业内声誉良好、专职执业五年以上,其中在本市执业二年以上且并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,理事任期三年。理事会由三十五名理事组成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: ?。ㄒ唬┱倏墒Υ泶蠡?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 (二)制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者推举办法; (三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,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; (四)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推举全国、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、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、常务理事候选人; (五)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; (六)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更换本会理事会理事; ?。ㄆ撸┰鲅』蛘甙彰獗净岢N窭硎禄岢N窭硎?; ?。ò耍┎寡』蛘甙彰獗净峄岢?、副会长; ?。ň牛┥笠槔硎禄岢I璋焓禄怪澳懿棵派柚茫?br/> ?。ㄊ┥笠?、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; (十一)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计划; ?。ㄊ┥笠楸净岢N窭硎禄岬墓ぷ鞅ǜ?; ?。ㄊ┨”净岢I璋焓禄沟慕诼墒ぷ鞯那榭鐾ūǎ?br/> ?。ㄊ模┨「髯ㄒ滴被岷妥盼被岬墓ぷ鞅ǜ?; ?。ㄊ澹┢渌Φ庇衫硎禄崧男械闹叭?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