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行机构
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,对大会负责。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、热心律师事业和律师协会工作,综合素质高,业绩突出、业内声誉良好、专职执业五年以上,其中在本市执业二年以上且并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,理事任期三年。理事会由三十五名理事组成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: ?。ㄒ唬┱倏墒Υ泶蠡?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 ?。ǘ┲贫墒Υ泶蠡岽硌【倩蛘咄凭侔旆ǎ?br/> ?。ㄈ┭【倩岢?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,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; (四)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推举全国、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、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、常务理事候选人; ?。ㄎ澹┲葱新墒Υ泶蠡岬木鲆?; ?。┰诖泶蠡岜栈崞诩湓霾垢槐净崂硎禄崂硎拢?br/> ?。ㄆ撸┰鲅』蛘甙彰獗净岢N窭硎禄岢N窭硎拢?br/> ?。ò耍┎寡』蛘甙彰獗净峄岢?、副会长; ?。ň牛┥笠槔硎禄岢I璋焓禄怪澳懿棵派柚茫?br/> ?。ㄊ┥笠?、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; ?。ㄊ唬┨致劬龆ū净崮甓裙ぷ髯芙峒靶乱荒甑墓ぷ骷苹?; ?。ㄊ┥笠楸净岢N窭硎禄岬墓ぷ鞅ǜ?; (十三)听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; (十四)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 (十五)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权。 |
